国家认监委备案13年,批准号:CNCA-Z-11Q-20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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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HSE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SY/T6276—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了HSE管理体系,实施
运行至少三个月,并完成两次以上内部审核和一次以上管理评审。
(二)当年无特大事故(工业、交通、火灾、污染、职业卫生);近两年内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达
到考核标准;其它安全、环保和健康指标达标,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
第七条 认证程序
(一)具备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认证机构提出HSE管理体系认证的书面申请,并抄报集团公司
HSE认证办公室。同时提供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文件及记录清单。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制订审核计划,书面通
知该组织签定HSE认证合同。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建立的HSE管理体系及运行状况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
应资格的专家组成,主要包括以下专家:HSE管理体系审核专家;HSE现场管理专家;安全技术专家、环保技
术专家和职业卫生专家。
(四)认证机构根据专家组对管理体系文件、现场审核的结果,及核实该组织有关近两年健康、安全与
环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可否上报HSE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报告。
(五)认证机构将审核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HSE认证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HSE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第八条 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集团公司HSE认证办公室和该组织上级主管
部门,该组织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派观察员参与HSE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九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组织颁发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应报集团公司HSE认证办公室各室备案。集
团公司HSE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获HSE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进行公告。
第十条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
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单独申请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职业安全卫生
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3]98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