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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品目85.42集成电路的子目划分标准予以了调整,为做好集成电路的商品归类和申报规范,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现就集成电路的商品归类和规范申报问题告知如下:
一、子目划分
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85.42项下的子目是根据集成电路的功能进行划分,具体列目如下:

二、归类原则
(一)符合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八十五章注释八(二)“集成电路”的定义,功能是作为控制器、处理器、微控制器、微处理器的集成电路,均归入8542.3100。
(二)符合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八十五章注释八(二)“集成电路”的定义,功能是作为存储器(如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静态存储器、可编程只读存储器、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的集成电路,均归入8542.3200。
(三)符合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八十五章注释八(二)“集成电路”的定义,功能是作为放大器的集成电路,无论是运算放大、功率放大、信号放大等,均归入8542.3300。
(四)符合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八十五章注释八(二)“集成电路”的定义,具有除前述(一)、(二)、(三)条款所列功能以外其它功能的集成电路,如驱动电路等,均归入8542.3900。
(五)符合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八十五章注释八(二)“集成电路”的定义,由个别企业定制,功能不明确的集成电路,归入8542.3900。
三、申报规范
申报进出口集成电路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商品名称(功能)”,如:集成电路(功能:存储器);
(二)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品牌、型号、主要参数(如:存储器集成电路应报存储容量)”;
(三)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应当填报:“具体用途”等其他需备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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