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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需从加贸平台调取经海关报关凭证审核通过的商品品名、编码等数据,连同相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具体规格型号、单位(申报单位、重量单位以及之间的转换关系等)、单耗关系、加工使用的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预录入申报,其中规格型号等信息应在规格型号栏中录入(规格型号栏中已有其它信息的,录入“/”后接连录入)。
二、企业在单耗申报中的进口料件,以满足海关监管需求为原则尽量细化,对主要料件和功能性构件要单独列明,并注明规格型号。 如企业进口料件在同一商品编码下超过20种规格型号的,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料件归并,填写《进口料件料号与海关备案序号归并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在单耗申报时报主管海关审核: (一)对品名相同、规格/型号和价格相同(或相近),产地不同的可合并为同一申报序号; (二)对规格/型号或价格差异较大的,根据监管需要按其价值、重量或规格范围进行分类,归入不同申报序号; (三)对商品编码相同,品名、规格型号不同,但商品属性或用途相同或相近,并可替换使用的,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由各主管关、处决定按下列原则归并:备案单价100美元以下、价差5倍以内的料件,在能够满足口岸海关查验和主管海关核销要求的前提下,可归入同一申报序号;价差5倍以上的,应归入不同申报序号。单价100美元以上、价差50%以内的,可归入同一申报序号,价差50%以上的,归入不同申报序号; 2、对其他企业,由各主管关、处决定按下列原则归并:备案单价50美元以下、价差3倍以内的料件,在能够满足口岸海关查验和主管海关核销要求的前提下,可归入同一申报序号;价差3倍以上的,应归入不同申报序号。单价50美元以上、价差10%以内的,可归入同一申报序号,价差10%以上的,归入不同申报序号。 (四)同一申报序号项下可对应企业内部管理中多个料号的商品,但一个料号只能对应一个申报序号。
三、同一申报序号的成品单耗必须相同。对制衣、鞋帽、手袋、家具等行业,如企业不能按出口成品的实际型号逐一备案的,其相关单耗申报审核指引另行下发。对单、损耗不同或单、损耗相同但使用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比例不同的,应以不同的产品序号申报。
四、单耗申报审核中海关批注“来人解释”作退单处理的,企业应持《单耗退单信息表》以及相关说明材料向海关解释,单耗审核岗位应收取《单耗退单信息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归档;海关批注其它原因作退单处理的,企业根据要求修改有关资料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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